11010502036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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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侵权 包工包料 加工承揽
案件要点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承揽人购买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光谷创新天地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60卷涉嫌假冒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397214号“CKS科顺”商标的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遂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查封。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现场时,发现涉案商品已被转移、调换;6月20日,当事人迫于调查压力,主动交出转移、调换的涉案商品。经查,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武汉光谷新天地项目防水工程分段施工。2019年6月,当事人从一名未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业务员处购进60卷“CKS科顺”牌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也未取得任何票据。当事人曾为科顺品牌代理商,向办案机关提交了销售单和涉案卷材的出厂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前期在工程中使用的该品种卷材均属合法渠道购进的正规商品。办案机关将案情通报区建设主管部门。该部门出具的防水卷材核查情况证实工程前期使用的均为合格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的60卷侵权防水卷材尚未支付费用,也未投入使用,违法经营额2.28万元。
处罚决定
当事人购进侵权建筑材料并准备在所承包的工程中使用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其违法主观故意明显,转移、调换涉案商品违法性质恶劣,应予从重处罚。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万元。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的界定,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适用具有借鉴意义。第一,在包工包料的承揽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施工等领域,承揽人既采购材料,又负责材料的安装使用,其使用侵权产品具有经营性目的,不属于一般消费者。第二,承揽人将其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成为最终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给委托人,其取得的价款中包含有侵权商品的对价,侵权商品所有权随工程成果的交付一并有偿转让,委托人与承揽人本质上是买卖法律关系,其行为符合销售行为特征,因此承揽者使用侵权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