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普法平台
欢迎您进入智慧普法平台!
首页 > 法治文化 > 法史故事
我国古代应对灾情的法律程序与官员责任
人民法院报 2026-08-04

  □ 尤中琴

  康熙四十六年,黄河暴涨,河堤决口,上百万灾民流离失所,康熙帝急召诸王大臣议事,太子胤礽面对询问毫无头绪,四阿哥胤禛(后来的雍正帝)则全权督办治理水患,最终赢得民心。这是《雍正王朝》中的一段剧情。据邓拓《中国救荒史》统计,从公元前1766年到1937年,三千七百余年间,有记载的水灾共一千余次。面对如此频繁的灾情,我国古人一步步摸索出一套“报灾、勘灾、赈济、问责”的法律链条。

  秦代:报灾入律,开律例之先

  早在先秦时就有灾情报送的规定。《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地方官遇上灾害,距离近的县要派走得快的人步行递送,距离远的县要通过驿站上报。《田律》还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最早期的生态保护条款,先秦时期我们的祖先已经意识到,乱砍滥伐、堵塞河渠可能招来水患。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了一则官员不作为的案例:“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啬夫是秦代乡官,负责听讼和收税。这个例子揭示了秦代救灾律法的重要原则:官员不认真履职本身就是犯罪。

  唐代:定标明罚,立减灾之规

  到了唐朝,救灾就写进了法典。《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贞元十九年(803年),京畿大旱,京兆尹李实为了政绩却谎报灾情。监察御史韩愈下乡察看灾情后愤然上书,结果反被陷害贬为阳山县令。贞元二十一年正月,唐顺宗即位并大赦天下,韩愈因此获赦,李实也在同一年被贬为通州长史,离京时还遭百姓“以瓦砾围堵”。开元十三年(725年),黄河决口,沿河刺史大多害怕擅自行动导致朝廷问责,而济州刺史裴耀卿率先组织百姓抢修堤防,他“俯临决河,躬自护作”,不懈努力保住了全境农田,济州父老为此给他立了功德碑以感念他的功绩。

  金代:颁发专防令,定专项之规

  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颁布的《河防令》,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防洪法规,它把中央和地方的河防职责进行了划分,要求沿河官员在汛期要轮流“守涨”。大定八年(1168年)六月,黄河在滑州决口引起水灾,金世宗派都水监梁肃实地勘察。梁肃实地勘察后没用“堵决口”的老套路,而是因地制宜拿出了“分流减灾”的新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治水效果。法律赋予官员的不光是权力,更是临危决断的责任。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金廷采纳御史台建议,把沿河各府州县长官的官衔里都加上“管勾河防事”,任内治河有方的,论功行赏;守护不牢的,依律问责。

  清代:集制大成,成救荒之备

  清朝时救灾的规定已经比较成熟。《大清律例》规定,官吏不亲自下田勘察,把熟地报成荒地、把荒地报成熟地,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贪污赈灾钱粮的,照贪官例,革职拿问。嘉庆十三年(1808年)淮扬发大水,新科进士李毓昌被派到山阳县查赈。知县王伸汉贪污赈银两万多两,见李毓昌查得紧,竟买通随从下毒杀人,还伪造了自缢现场。山阳县、淮安府两级查验后,居然认定是李毓昌私放赈灾票而自缢身亡。幸亏李毓昌的叔父在遗物里翻出半页残稿,上面写着“山阳知县冒赈,以利啖毓昌,毓昌不敢受,恐负天子”。李家越级告状,惊动了嘉庆帝,他亲自督办。后王伸汉被判斩立决,两江总督、江苏巡抚等一干大员被革职查办。这说明就算制度再严密,仍需要良心官员的执行。

  从秦代的报灾起步,到唐代的律令细化,再到金代的专门立法,最后到清代的救灾体系,中国古人用漫长的时间,搭起了一套以程序规范和官员责任为核心的灾害应对法律框架。但历史同样反复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全在落实,责任的关键全在担当。古人在灾害应对中积攒下来的法治智慧,至今仍为我们的应急法治建设提供着宝贵的历史经验。用法律防灾减灾,古今同理,历久弥新。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亚洁)
 
智慧普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