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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四年……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豭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直。(太宗)因语宰相曰:“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四》
解析:登闻鼓直诉对信访制度的启示
淳化失猪案是一个关于宋代直诉制度的案例。直诉制度是中华法系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的信访制度,同直诉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挖掘其中的价值,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直诉制度是我国古代常规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司法途径,是不逐级诉讼而直接向特别受理机构或者最高统治者(皇帝)进行申诉的诉讼制度,是为百姓解决复杂案件和伸张正义的一种法律途径。其从西周萌芽,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成为法定的制度,到唐宋时期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登闻鼓制度和邀车驾制度最为常见。案例中的牟晖就是通过敲击登闻鼓启动了直诉程序。
我国当前实行的信访制度则是群众对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满意时,到信访机构表达自己想法或者投诉的制度。它是一种群众监督,也是一种救济途径。信访制度运行中,如何借鉴直诉制度,使信访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是必须思考的问题。信访制度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直诉制度予以借鉴。
1.以“人文精神”对待信访群众
根据宋代的法律规定,丢失小猪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原本并不在直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但是宋太宗关心百姓,亲自审理得以解决。同时,宋太宗没有依律判定家奴的民事责任并对家奴“强制执行”,而是出于对家奴的怜悯,通过“赐千钱偿其直”的方式实现了对家奴的“司法救助”。这种“人文精神”,应贯彻到所有行政和司法工作中,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信访工作更应如此。
设置信访制度的初衷亦是以人为本。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如侵犯信访人员权利、信访矛盾尖锐等违背了人文精神的问题。登闻鼓直诉制度告诉我们,接待信访人员应该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正确依法维权,对经济困难的群众给予物质以及法律上的帮助。
2.整合信访资源
宋朝设有专门机构处理直诉案件是其一大特色。唐朝时期虽然设有规院与鼓院,但是并没有设置专门机关处理案件。宋代则不同,设置了几种直诉专门机构,各司其职,处理利害关系人申诉的案件。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直诉制度更加规范,明确了百姓伸冤的途径。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亲自审理或者指派司法机关处理。以此为鉴可以完善信访机构的设置,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信访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减少“多头信访”“无用信访”,提高信访制度的运行效率。
如果当前的信访机构组织缺失,没有统一的领导部门,单一、分散,必然会导致百姓选择不明,机构处理案件的重点也不清晰,在问题解决方面各有说辞、缺乏协调,职责交叉、相互推诿、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情况时有发生。
3.规范信访程序
宋代直诉有受理前置程序的限制。启动直诉,必须达到相应条件。在地方即州县启动直诉和京畿启动直诉也是不一样的。直诉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相对来说,减少了直诉案件的数量——百姓只有在受到冤屈时,才会通过直诉途径洗刷冤屈。这既保证了百姓的冤情有处可告,又合理地分配了司法资源,符合“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司法理念。本案例中的牟晖因家奴丢失了一只小猪就成功启动了直达皇帝的直诉,应为偶然,甚或存在后世杜撰的部分,反映了世人对通过直诉制度解决人民疾苦的渴望。即使属实,从宋太宗“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的评述中,也可看出其对于合法分配司法资源的理念,并不赞同不符合前置限制的直诉。
较之宋朝,当下的中国法治化程度早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大量出现,诱发信访的原因更加多元化。信访呈现规模化、组织化、激烈化、尖锐化的特点。而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信访规模应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传统直诉制度在今天依然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一方面,在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要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使纠纷者在非必要和非紧急情况下,不选择信访渠道。另一方面,可制定统一的信访法典,将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程序规定在高位阶法律中,提高权威性。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等造成的资源浪费,使信访者依照法定程序反映问题。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