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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企业的障眼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
工人日报 2023-01-03

  作者:李英锋

  据2022年12月29日《工人日报》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近年来,“被个体户”现象在新就业形态中有“复制”、蔓延之势,不少快递外卖小哥、快递货运司机等劳动者在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成了与相关企业“平等合作”的“独立”责任主体。但实际上,这只是相关用工企业的障眼法,其真实动机是掩盖或撇清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规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如此,劳动者不仅须自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且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人身伤害或其他纠纷,维权时便会遭遇重重困难。

  对“被个体户”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他们依然要遵守相关企业的制度,接受相关企业的管理和考核,使用相关企业的车辆、工具、设备,领取相关企业发放的工资,等等。不难看出,这些劳动者与相关企业之间依然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关系较复杂,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和特征,各界对“被个体户”形成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存有较大争议,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等也存在着认知不统一、判案结果不相同等情况。

  最高法此番发布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户”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理清“被个体户”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和依据。按照意见,即便劳动者被动地成为个体工商户,与相关企业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被企业施加了其他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但只要劳动者为企业劳动的事实成立,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也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实质性劳动关系,法院就可以应劳动者的请求,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这不仅可以揭穿有关企业的障眼法,助力化解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堵点、痛点,而且有助于明确办案依据和尺度,给劳动者更多、更切实的保护。对用工企业来说,这也形成了一种引导和震慑,倒逼其依法、规范用工,少耍心机、少走歪门邪道。对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这也是一颗“定心丸”,有利于劳动者增强维权底气,提升维权效率。

  期待最高法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助推新就业形态劳动保护机制升级,凝聚更多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共识、社会共识。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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