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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助力公益诉讼提质增效
法治日报 2022-12-28

  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同时,也通过参与办案的方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

  □ 陈家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典型案例,显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生根发芽,这既是公益诉讼检察与民同行、为民司法的生动写照,更是检察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贯通协调的实践典范。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最初试行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初衷是加强反腐败检察的外部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工作发展为更全面的“四大检察”,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强调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其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公益诉讼是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承担着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职责。公益诉讼检察权的行使不仅关乎公权力的运用,更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让维护公益的权力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充分为民所用。

  在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助于监督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而且可以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工作质效。这得益于人民监督员选任所具备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除担任公职等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情况外,只要是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或经推荐担任人民监督员。从群众中来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实实在在地反映群众关切,让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比如,在此次发布的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针对羌族传统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邀请羌族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为立体式、全方位保护当地羌族传统村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有不少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而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涉及面广,在诸如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检察办案可能需要运用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根据办案活动需要抽选专业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不仅有助于其监督工作的熟练开展,还可以为检察办案提供专业意见指导。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也集中反映了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监督员运用其专业优势,可以在监督办案中有效助推检察工作。比如,湖北宣恩县检察院针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邀请具有网络服务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助力检察机关在调取证据、发表举证质证意见、作出整改评判中突破专业壁垒,让行政机关最终“心服口服”。

  进一步来说,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同时,也通过参与办案的方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既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对相关领域法律实施工作的监督,而人民监督员既监督检察办案,也经由检察办案亲身参与到维护公益的实践中,对政府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共同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这批典型案例也突出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中“参与和监督”的双重工作属性。比如,山东黄岛区检察院针对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燃气等安全隐患监督难点,邀请人民监督员通过协助调查、公开听证、落实反馈、深入现场“回头看”等方式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由此形成对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监督合力,力促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当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普遍适用于“四大检察”的制度设计,在具体应用中还可以根据公益诉讼检察的特点进行优化。比如,针对公共利益的广泛性特点完善人民监督员回避制度,避免出现由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总的来说,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的实践,拓宽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用场景,提升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质效,实现了新时代检察工作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同频共振。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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